本网南通讯:4月26日上午,当下岗女工肖某在海门市法院执行局拿到4894元工资时,她忧郁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她紧紧握住执行法官的双手,激动地再三道谢。
  2003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肖某应聘到某电器公司海门店担任促销员,该公司向其发放了工号牌,并收取了服装费和押金。此后,肖某即在该店“迎燕牌”空调柜工作,截止2003年12月9日。肖某仅领取了2003年7月24日前的工资报酬,其余的工资4894元未能领取。为索要这笔被拖欠的工资,肖某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因超过申诉时效,仲裁委员会发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肖某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判决:海门店应支付肖某工资4894元。判决生效后,肖某于今年4月12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接手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海门店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限令被执行人按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提出,肖某的用人单位是迎燕空调公司,海门店是受委托管理,工资报酬应由该公司支付。执行法官为此找被执行人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谈话,一方面向其宣传解释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讲明肖某的困难处境,敦促其自觉履行。在法官的真诚执行下,被执行人主动将4894元交到了法院。至此,本案仅用了两周时间就得以顺利执结。
  今年以来,该院共立案执行6件拖欠职工工资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虽然个案执行标的金额不大,但为了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构建和谐社会,该院加大了此类案件的执行力度,这些工人的工资均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工作不仅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文章出处:海门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