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刑罚正确执行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江苏高院副院长周晖国就全省减刑、假释专项大检查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5-05-13 浏览次数:1415
本网讯: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关系到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监管秩序以及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我省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和要求,已于近期圆满完成了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日前,记者就专项大检查的一些问题采访了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周晖国。
记者:自去年5月26日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正树形象”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提出认真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后,最高法院于2004年6月专门发出通知进行了具体部署,请您谈谈最高法院部署以来,我省法院是如何组织安排这项工作的?
周:好的。去年6月,在接到最高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后,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成立了以公丕祥院长为组长的减刑、假释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精干审判力量组成了办公室。7月中旬,我院下发了关于贯彻最高法院《通知》的通知,并将最高法院通知要求和省法院工作布置情况及时向省委、省人大、省委政法委作了书面报告。公丕祥院长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等多种场合反复强调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要求省法院大检查办公室和各中级法院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最高法院关于专项大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实现这次大检查的目的。各中级法院也均由一把手挂帅,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全省大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抽查以及整改四个阶段进行,到今年3月底已经顺利完成各项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
记者:请您谈谈省法院和中级法院是如何具体开展专项大检查工作的?
周:为保证大检查工作的质量,我院明确要求各市中级法院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逐件进行检查。省、市两级法院共自查1998年1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的减刑、假释案件149,572件,其中省法院6,695件,中级法院142,877件。在此基础上,省法院统一组织六个检查组对全省13个中级法院开展大检查工作情况及部分重点案件进行抽查。根据统计,实际抽查了4,038件减刑、假释案件。
记者:这次大检查有没有重点?
周:有重点的。为了凸现大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在自查阶段,省法院确定了七类重点案件,这就是:人民法院对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案件、涉及原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老弱病残罪犯、邪教犯罪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减刑以及所有假释案件。在抽查阶段,各检查组对监狱呈报减刑幅度超过二年、看守所呈报减刑幅度超过一年、假释余刑超过三年、裁定变更呈报意见和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系邪教犯罪的及原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所有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逐件检查,共检查了这些重点案件计204件,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案件60件、罪犯为原处以上领导干部的92件、邪教犯罪的52件。
记者:通过这次大检查,有哪些收获和体会?
周:这次大检查,数量大、时间紧、要求高,社会关注。可以说,既总结了经验,又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令人欣慰的是,从省法院向省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省公安厅监管支队、省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各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各驻监检察室等单位的问卷调查和上门走访的情况看,省、市两级法院自1998年以来没有出现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没有接到法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反映,各地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质量比较满意。
二是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相同情况的案件各地在标准的掌握上不平衡、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书面化有的甚至简单化、相关审判工作不够细致规范、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说理不充分等。
三是注重边查边改。为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增强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省法院及时制定下发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听证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和公开听证,省法院在全国各高级法院中率先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了在宁媒体记者和人大代表、省法院特邀陪审员旁听观摩,听取意见,反映良好。
记者:省法院对全省减刑、假释工作有什么打算?
周:减刑、假释工作事关刑罚目的的实现,事关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首先,全省各级法院班子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执法思想、人员配备、物质保障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二是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正在组织力量起草《关于加强和规范减刑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假释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加强和促进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全省法院系统将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假释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工作机制和具体的方式、方法。总之,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研究、制定司法对策,全面提升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