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古语有云,若迷而知反,尚可以免。我希望几个月后在你步入成年的时候,已经幡然悔悟。”5月20日,当梅某在法庭上听完这篇法官后语时,这个17岁的抢劫犯,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两行悔恨的泪水夺眶而出……
  2005年4月26日,沧浪法院受理一起未成年学生抢劫案件。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梅某是本市某技校二年级学生,曾因抢劫犯罪2004年11月29日于被本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的2005年1月21日下午,梅某考完试后,又伙同他人在本市第十四中学校门旁,持刀拦劫两名中学生,并将被害人丁某捅伤,从被害人柏某身上劫得人民币6元。
  在庭前的社会调查过程中,承办人了解到梅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于年纪尚轻,思想上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其父母虽然每天接送其上学,给其零花钱,但对梅某迷恋网络游戏的行为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对其思想动态关注不够,也没有对其不良思想进行教育、引导和矫正,致使梅某再次因为没有钱上网而实施相同的抢劫犯罪行为。
  针对这些情况,5月20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首先安排梅某的父母同时出庭,对其进行了声泪俱下的亲情感化,同时组织担任本案人民陪审员的心理学教师,通过平缓轻松的方式,对其进行了专业性的心理感化。庭后,承办人又精心制作了法官后语,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法律感化。当法庭做出宣判时,梅某痛哭流涕,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当庭表示,通过这次庭审受到了深刻的教育,自己不会再辜负父母和法官们的期望,决心以一个全新的面貌迎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看过判决书的人大都有这样的一个体会,判决书里行文和对“法律条文”的引用过于生硬。法律本身就非常严肃,为了追求条文的严谨,法律制定者往往遣词造句。但也正因如此,一些法律条文读起来生硬、拗口。但法官感言,因为是感言,可口语化一些,较判决书的内容,也显得亲切、明白易懂。这样对于给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拉近法律和当事人的距离、化解当事人对法律的误解,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则有判决书内容所起不到的作用。

 

        

文章出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华建文、卫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