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泗洪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实行“缓和期三段调解法”
发布时间:2005-05-24 浏览次数:1476
本网宿迁讯:针对婚姻案件调解易流于形式,草率判决易造成当事人不满、对立情绪大,上诉、上访率高的现状,泗洪法院实行“设立缓和期,抓好庭前、当庭、庭后的三段调解法”,妥善化解了当事人的冲突情绪和紧张的人格关系,实现了婚姻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缓和期三段调解法”即是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追求快结案,在审限内充分利用时间来化解当事人的冲突,通过设立“缓和期”为其情绪的稳定、理智地处理离婚事宜创造条件;在“缓和期”的基础上抓好庭前、当庭、庭后三个阶段的调解工作,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项标准。具体就是,庭前送达时为双方当事人预留10?30天的“缓和期”做和好工作工作。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由法院主持调解或委托人民调解机构或当事人亲友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可直接到法院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调解无效的,则进行第一次庭审。庭审中,法官适时指出双方的矛盾根源,适当进行批评教育及法制与道德风尚的宣传,尽量做调解和好工作,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尽量做好调解离婚工作,同时讲究调解方式、方法与技巧,突出调解的多样化、人性化和实效性。在当庭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不实行一庭定案,而是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再留出一定时间作为调解缓和期,同时预定好第二次开庭调解的时间。对仍调解无效者,尽快判决结案。对于矛盾激化、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则转为普通程序,延长缓和期。
“缓和期三段调解法”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离婚案件的调解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判决结果容易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可,减少了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不满情绪,也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一些一时冲动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通过缓和期调解而回心转意,避免了草率离婚;一些确已无法挽回的婚姻得到及时解除。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大幅上升,有效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实行“缓和期三段调解法”后,泗洪法院2003年度婚姻案件调解率为74.1%,其中庭前调解率为57.2%,进入庭审的案件仅为42.8%,而最终判决的仅为25.9%。2004年度该院婚姻案件调解率达83.7%,签订离婚协议在缓和期内又和好的占到离婚案件的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