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中院大力推进审委会建设
发布时间:2005-05-26 浏览次数:1374
鉴于当前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立法的逐步精细化,对审委会工作的专业化不断提出新要求的情况,淮安中院积极优化审委会成员结构,由“全能型”向“专家型”转变。去年9月,该院审委会充实了5名新委员。两个月后,该院又建立刑事和民事两个专业委员会。除特别重大或专业审委会不能形成决议的案件由审委会决定外,其他案件均由审委会授权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不但充分发挥了委员的特长,也节省了其他委员们的工作时间,促进了审委会工作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实行专业审委会以来,所讨论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以往讨论案件不规范、随意性大的现象,该院制定了《审委工作规则》和《审委会通案规则》,由“随意性”向“有序性”转变,完善案件讨论规则明确了审委会工作范围、程序和方式。具体为规范提请讨论程序。案件必须填写审批表并经分管院长同意方可提交讨论,秘书必须于会议召开前两日将书面汇报材料送至委员审阅,确保委员充分熟悉案情:改进案件讨论方式。为防止委员偏听偏信,草率定案,该院规范了发言方式,即一般委员先发言,院领导委员后发言。一般委员中被讨论案件所在庭委员先发言,其他委员后发言。讨论再审案件审监庭委员先发言,原审业务庭委员后发言的方式:充分听取相关列席人员意见。讨论再审案件时,原审合议庭成员列席,发表意见退席后再由委员发言讨论。讨论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时,通知检察长列席并听取意见后,由委员发言。这些做法,有效避免了院长先行发言对其他委员表态可能产生的影响,也容易形成观点交锋,各自充分阐述理由,有利于主持人理性分析比较,保证每个案件都能研究深、研究透。
为强化审委会的全局指导功能该院首先从弱化个案研究入手,反向强化全局指导功能,实现由“个案研究”向“综合指导”转变。该院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必须是法律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具体界定了讨论范围。2004年审委会讨论案件数比上年有明显下降趋势,今年第一季度与同期相比又下降44%,且讨论案件主要为拟判死刑案件。同时,该院加强了重大审判问题的研究,通过定期分析审判工作动态,将总结推广审判经验作为审委会指导审判工作发展的有效手段。两年来,该院共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重大审判问题24个,制定全局性规范性文件23个。对审委会讨论案件和总结审判经验情况,该院实行每季度定期通报,对审委会工作总结分析。审委会的宏观指导功能不断得到有效发挥。
淮安中院审委会由“经验型”向“能力型”转变,建立定期学习制度。鉴于审委会委员大部分是从院长、副院长、资深庭长中产生,他们同时承担着大量行政事务,直接审理案件,专门学习的机会少,很可能自身业务水平下降,凭经验办案,影响审委会职能的发挥。针对此种情况,该院党组提出了全体委员要重视学习,带头走专家型法官之路的要求。主要措施是完善定期学习制度、创新学习形式、实行审委会委员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制度等。
文章出处:转载自江苏法制报
文章作者:娄银生、余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