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今天,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未经许可和授权,销售“奥特曼”系列玩具、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两起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宣判。
  被告南京某百货公司和南京某商厦被判停止销售“奥特曼”系列玩具,并分别赔偿原告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1704.5元和5518.5元。
  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创作的科幻人物“奥特曼”系列形象,又称“咸蛋超人”,经层层授权,于2002年8月23日,由Chaiyo版权有限公司与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权授权合约。2002年11月25日,Chaiyo版权有限公司签发授权书,将《咸蛋超人》、《咸蛋超人泰罗》等电视系列片的相关权利授予锐视公司。授权书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锐视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使用源自上列电视系列片咸蛋超人人物的独家播映权、音像权和商品权包括出版权及上述权利的转分权。
  此后,锐视公司将上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备案。2004年1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锐视公司颁发著许合备字2004-0997《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许可内容:独家出版权及授权商品的生产等权利。
  从庭审比对情况看,两被告所销售玩具的外观造型完全采用了超人泰罗等四个超人形象的独创性内容;超人泰罗等四个超人形象是虚构的,但被告方无证据证明这种相同是创作上的巧合;超人泰罗等四个超人形象在影像中虽然表现为平面作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将平面作品使用于立体的艺术工业品应属于复制作品中的一种。因此,应当认定被控玩具构成对超人泰罗等形象的复制。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这种复制行为得到过著作权人或其授权者的许可,两被告销售此系列玩具的行为侵害了锐视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兴武、徐高纯、刘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