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多措并举打击毒品犯罪
发布时间:2005-06-23 浏览次数:1378
本网盐城讯:针对今年大丰市地区毒品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大丰法院围绕“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强化审判功能,做好宣传和回访两个延伸,多措并举打击毒品犯罪,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强势宣传,构筑禁毒防线。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大丰法院利用各种渠道进行禁毒宣传,努力防范地区涉毒现象和涉毒犯罪。一是深入学校宣传。该院利用到学校进行法制宣传的机会,与青少年学生进行“远离毒品,关爱未来”的主题交流,对青少年如何防止涉毒现象和涉毒犯罪进行了互动的探讨,使青少年学生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取得了学校、家长的一致好评。二是加强庭审宣传。该院在审理系列毒品犯罪案时,抓住庭审时机,对旁听人员及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阐明毒品危害,使其认识到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三是联合媒体宣传。该院还与电视台联手,制作禁毒电视专题片,结合近期审理的系列毒品案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在整个社会营造了防范毒品、抵制毒品的氛围。另外,该院还将在国际禁毒日期间,走上街头进行禁毒法律宣传,并发放宣传手册。
二、强化审判,确保打击力度。对于涉毒案件审理,该院思想重视,措施得力,坚持审判质量与效率并重的思想,从速审理,从严打击。一是设计专项调查问卷。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该院专门设计了专项调查问卷在开庭前向被告人发放,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家庭情况以及目前对犯罪的认识等,确保庭审教育时有的放矢。二是组成专门审判小组。该院抽调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副庭长和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涉毒案件,在审理力量上予以了保证。三是分管院长亲自把关。对涉毒案件,分管院长亲自把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真正确保了涉毒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强调回访,巩固打击成果。为了确保涉毒犯罪人员在服刑及刑满释放后,真正远离毒品,杜绝毒品,该院从多方位进行回访,从而使教育挽救成果得到巩固。一是回访家庭。该院定期不定期的对缓刑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进行回访,了解缓刑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其不再复吸。二是回访社区。该院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保持正常的联系,了解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状况及生活状况,商请社区对其拿出帮教措施,真正发挥社区的矫正功能。三是回访监狱。该院还将选择部分案件的涉毒犯罪分子所服刑的监狱进行回访,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与监狱一起制定改造措施,做好帮教工作。今年以来,本院已对3名缓刑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进行回访,对3个社区进行了回访。
一、强势宣传,构筑禁毒防线。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至“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大丰法院利用各种渠道进行禁毒宣传,努力防范地区涉毒现象和涉毒犯罪。一是深入学校宣传。该院利用到学校进行法制宣传的机会,与青少年学生进行“远离毒品,关爱未来”的主题交流,对青少年如何防止涉毒现象和涉毒犯罪进行了互动的探讨,使青少年学生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取得了学校、家长的一致好评。二是加强庭审宣传。该院在审理系列毒品犯罪案时,抓住庭审时机,对旁听人员及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阐明毒品危害,使其认识到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三是联合媒体宣传。该院还与电视台联手,制作禁毒电视专题片,结合近期审理的系列毒品案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在整个社会营造了防范毒品、抵制毒品的氛围。另外,该院还将在国际禁毒日期间,走上街头进行禁毒法律宣传,并发放宣传手册。
二、强化审判,确保打击力度。对于涉毒案件审理,该院思想重视,措施得力,坚持审判质量与效率并重的思想,从速审理,从严打击。一是设计专项调查问卷。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该院专门设计了专项调查问卷在开庭前向被告人发放,了解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家庭情况以及目前对犯罪的认识等,确保庭审教育时有的放矢。二是组成专门审判小组。该院抽调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副庭长和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涉毒案件,在审理力量上予以了保证。三是分管院长亲自把关。对涉毒案件,分管院长亲自把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真正确保了涉毒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强调回访,巩固打击成果。为了确保涉毒犯罪人员在服刑及刑满释放后,真正远离毒品,杜绝毒品,该院从多方位进行回访,从而使教育挽救成果得到巩固。一是回访家庭。该院定期不定期的对缓刑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进行回访,了解缓刑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其不再复吸。二是回访社区。该院与刑满释放人员的社区保持正常的联系,了解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状况及生活状况,商请社区对其拿出帮教措施,真正发挥社区的矫正功能。三是回访监狱。该院还将选择部分案件的涉毒犯罪分子所服刑的监狱进行回访,了解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与监狱一起制定改造措施,做好帮教工作。今年以来,本院已对3名缓刑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进行回访,对3个社区进行了回访。
文章出处:大丰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朱永庆、朱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