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6月22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原海安县水利局局长王猛因犯受贿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5100元,扣押在案的569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猛,1957年生,大专文化,1996年11月任海安县吉庆镇党委书记,2002年3月至案发任海安县水利局局长。2000年春节前至2004年春节前,被告人王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7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34.2万元。
  2000年,王猛担任吉庆镇党委书记期间,接受海安县某蓄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一副镇长出面协调蓄电池公司与吉庆镇某村之间的土地租金及环境污染方面的矛盾。当年春节前,王猛在家中收受王某贿赂的人民币10000元。
  2000年,海安县吉庆镇油厂改制时,王某某想购买该企业,就找吉某(原吉庆镇公业办公室副主任)帮忙。吉某随后以自己想与王某某合买企业为由找到王猛,向其表达了购买意向。同年8、9月的一天,吉某受王某某委托到王猛家中以自己的名义送给王猛人民币10000元。
  2000年下半年,吉庆镇政府决定在某线业有限公司西边开发丝线市场,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即向王猛提出希望开发时西扩2米,并将公司附近的地皮给他。一段时间后,其听说王猛的儿子生病,就借这个机会送给王猛人民币6000元。后因矛盾较多,王猛在吉庆任职期间没有办成。
  2000年1月,吉庆镇所属企业某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改制时,王猛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购买该企业谋取利益。其于2000年至2004年,先后10次收受杨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
  包某系吉庆镇农机站站长同时兼任轧花剥绒厂厂长。2000年3月剥绒厂进行改制,王猛帮助包某买断该企业并答应帮其申办棉花资格加工证。2001年春节前,为表示感谢及拜托帮忙,包某到王猛家中送给王猛人民币20000元。
  吉庆镇某村办企业通海线带厂改制时,厂长顾某和另外两位股东想合伙购买,遂找王猛帮助。王猛在侦查阶段供述,其答应优先考虑,在方案讨论及确定受让人条件时,把顾某作为重点考虑,为此公告张贴后,只有顾华来符合报名条件。2001年2月20日,顾某顺利买得线带厂。2002年春节前,王猛收受顾某所送人民币30000元。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某饲料公司董事长丁某来到王猛的家中,送给王猛人民币6000元,拜托其帮助协调该公司与水利局一下属企业之间的矛盾。因问题不好解决,王猛将6000元又退给了丁某。2004年春节前一天中午,丁某又一次来到王猛家送上6000元,并再次拜托王猛帮忙。后王猛安排他人协调,矛盾得到解决。
  2002年,海安县水利局下属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海安公司进行改制时,王猛接受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崔某的请托,在改制过程中为其谋利。王猛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在公司改制时帮助崔某顺利获得了该公司的受让权,同时还为公司调整债务120余万元,并将水利工程公司抵押给中行的3300平方米土地作为保留资产给崔某抵算往来。2002年8月,其收受崔某人民币20万元,后以仲南国的名义将20万元存入银行。2004年3、4月间,王猛曾将钱退给崔某,因崔某拒收而未果。2004年8月,崔某因涉嫌贪污被立案侦查,崔某家属因要为崔某退赃找王猛帮忙,王猛借机将20万元交崔某家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猛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可酌情从重处罚。王猛收受王元圣、崔小平贿赂后曾有退款的行为,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王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上诉人王猛受贿的事实中,除收受崔某20万元一节,系办案机关在查处崔某贪污案时掌握的相关证据外,其余受贿事实当时并未掌握,而是上诉人王猛自己主动交待,经办案机关调查核实后得以确认的。故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否认原有相关的有罪供述,并称办案机关违法取证,并无事实依据,难以采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海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