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海门市法院党组积极落实上级要求,立足本职工作,将人文关怀的触角伸入到司法服务中,秉承作风亲民、程序爱民、实体护民的作风,使众多的社会特殊群体感受到司法为民的温暖。
  给外来者关爱
  随着海门市外向型经济的蓬勃发展,外来打工者越来越多。该院党组审时度势,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建立追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绿色通道”的实施办法》。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了以该院院长、总工会主席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双方单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类”案件指导领导组,制订了相互通报、专人参与调解、例会等制度。在执行“两类”案件过程中,总工会派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了社会大调解机制的功能。该院执行局对受理执行的“两类”案件,建立专门台帐,进行分类管理,排出案件执行进度表,将责任落实到人。今年年初,该院在执行季耀等22人与长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六赴徐州,终于在被执行人所在地查实了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对被执行人出资不到位的事实,依法裁定由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在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举执结案件22件,标的达40万元,为民工兄弟依法追回了血汗钱。又如四川籍民工向勇等24人追索被拖欠的打工工资一案,该院本着快立、快审、快执的原则,执行立案后仅用五天时间,就将24位民工的工资全额执行到位。当他们把一面 “秉公执法献爱心、民工朋友贴心人”的锦旗送到海门法院后,看到为他们执行案件的法官都在外地执行,民工代表向勇再也按捺不住自己激动不已的心情:谢谢海门法院素不相识的法官们!谢谢你们为我们讨回了救命钱!
  给残疾者以关怀
  把司法的温暖送给最需要救助的的人,使他们切身感受到人民法院爱民亲民的人文关怀。2000年8月17日,家住启东市通兴乡锡康村9组的沈井荣,因交通事故重伤致残,丧失了生活能力。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某应负担102434.96元,陆某应负担43900.7元。2001年7月11日,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陈某在监服刑,陆某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01年12月6日中止执行。2004年8月26日,申请人沈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过调查,被执行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外不归、下落不明,而被执行人陆某也是长期不在家中,此案的执行又一次陷入了困境。眼看就要过年了,但他的赔偿款却无法执行到位。考虑到沈某的实际情况,该院分管执行的张健副院长号召全体执行干警向沈井荣捐款,在他的带动下,执行干警们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外出办案的同志听说捐款的消息后,也主动打电话回来要求捐出自己微薄的一份钱款,生怕遗漏。今年春节前夕,当沈井荣在家中从张健副院长的手中接过慰问款物时,他激动地说:感谢法院的领导和同志对我的关心,这个案件虽然没有执行到位,但责任不在你们法院,今天你们能来看我,我真没想到,谢谢你们!
给弱势者以关注
  今年以来,海门市法院党组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突出维护稳定的大局,始终把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该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了《海门法院十二项执行便民措施》。针对民事“三费”(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患纠纷等案件,不预收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优先立案,快速审理,高效执行。依法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不断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2004年度,该院立案执行的“三费”案件共计231件,执结224件,执结率为96.96%。对弱势群体案件未能主动申请,但符合依职权财产保全情形的,该院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保全,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去年初,李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海门镇秀山路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三级伤残,张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经交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费等各项费用除给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双方约定待保险公司理赔后一次性付清。保险公司理赔款到帐后,李某多次要求张某办理理赔手续,张某却以理赔金额太少、保险公司不赔偿等理由拒不办理赔款事项,怠于履行债务。李某百般无奈,于今年4月起诉到市法院,该院依法冻结了张某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保全裁定送达张某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里某的伤害,在法院监督下办理了理赔事项,李某在立案后10天内就拿到了交通事故赔偿费,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既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文章出处:海门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