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7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因与顾某有矛盾,于2005年2月20日下午4时许,酒后开自己面包车带徐甲和徐乙到顾某家找顾某,现场双方发生冲突,被当地群众劝开。被告人徐某被顾某打了二巴掌,便上车驾驶自己面包车转圈撞向围观的群众,转第二圈时,将未来得及躲闪的梁某(男,57岁)撞倒,致右腿骨折(构成轻伤),将邱某的三轮车撞坏。围观的群众上前拦车,被告人徐某害怕被拦下来后挨打,直接开车离开现场到当地派出所,后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不顾他人安危,驾驶机动车向人群冲撞,造成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驾车到派出所接受审查,属自首,在诉讼中能够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文章出处: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刘金龙、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