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运用证据链 零口供照样定罪
发布时间:2005-07-14 浏览次数:1349
本网南通讯:一名窃贼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娴熟的审判技巧,运用形成的证据链将被告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该院第一次在“零口供”情况下作出的有罪判决。 田某是贵州省沿河县土家族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县法院判刑。检察机关指控田某于2004年11月16日凌晨窜通其同乡至南通市小海镇小海商城4号楼,采用爬下水管、翻窗等手段进入二楼某室,窃得现金800元及手机、高档西服、皮鞋等物,又在该幢楼其他住户内偷窃钱财。二人落网后,田某同乡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矢口否认自己的偷盗行为,并否认自己认识同乡,妄想逃避法律制裁。由于有田某的同乡指证田某于同日与其一同盗窃,同时公安人员在田某作案当天从其身上搜出被害人的手机,而田某无法说清楚手机的型号、来源、价格。法庭最终根据形成的证据链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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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齐海生、邓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