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告伪造证件印章帮助他人速取公积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5-07-15 浏览次数:1443
本网南京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桂华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张明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另外,被告人童政梅、被告人纪三南分别被判处缓刑。被告人宗玉梅、卞荣俊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和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张桂华、张明强、童政梅、宗玉梅、纪三南分别单独或共同利用在本市的报纸上刊登"速提公积金"为内容的广告,在与李某、陈某等多人谈好价格并获取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后,通过他人伪造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以及盖有假的“南京市财政局农业税收(02)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并卖给他们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被告人以从中牟取暴利。 2005年1月,被告人张桂华与施某取得联系,收取其个人资料后,通过他人伪造了盖有“南京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印章的《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并提供给施某用于是提取住房公积金,得款人民币1800元。 2004年8月,被告人张桂华伪造了其与李某的结婚证、户口簿及李某的居民身份证,并使用李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向南京市商业银行西康路支行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人民币90000元。后被告人张桂华又伪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交还给李某。 2005年1月,被告人宗玉梅与严某谈好价格并收取其个人资料,被告人张桂华按上述资料人伪造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及盖有"南京市财政局农业税收(02)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2005年1月19日,被告人宗玉梅、卞荣俊在被告人张桂华的指使下至本市许府巷附近与严某交易时被抓获。 被告人卞荣俊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2005年1月19日抓获了被告人张桂华,当场搜缴盖有“南京市财政局农业税收(02)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7份。被告人纪三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张明强。公安机关从张明强所驾驶的汽车上查获伪造的盖有“南京市财政局农业税收(02)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20份。被告人张明强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人王碧云(已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桂华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张明强、童政梅、纪三南、宗玉梅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被告人卞荣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其中被告人张桂华、张明强、童政梅、纪三南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桂华、童政梅、纪三南、张明强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告人张桂华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其中被告人有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童政梅通过登报纸,且积极参与犯罪,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另外被告人卞荣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有立功情节,依法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明强、纪三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分别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机关及企业的正常活动和信誉,维护国家对印章及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尽管在全国范围内利用伪造的证件、印章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有些还相当严重,但处理多数是运用经济和行政处罚手段,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首次运用刑罚手段进行打击。 |
文章出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赵兴武、徐高纯、吴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