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5年3月,镇江中院取得涉外案件管辖权后,针对涉外案件案由呈现多样,涉外因素广泛,涉外主体分布扩大,审理难度加大和庭审重点难以把握等特点,提出四条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涉外案件的审理。
  一是强化审判人员业务素质。涉外案件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国际惯例的理解和使用、跨文化的法律准则的熟悉和运用无不要求审判人员应该具备熟练的法律和国际经贸知识。因此,要通过人才交流,岗位培训,学习进修,参观考察等方法和措施,建立一支高素质、懂外语、精技术、通法律的审判队伍。
  二是建立健全涉外案件程序制度。在民诉法及其相关证据规则的框架下就一些普遍性的程序问题统一扎口,由专人负责掌握受送达国的动态名录,审判人员统一依照这个通行步骤针对不同个案操作。
  三是重视证据交换。原则上要求合议庭成员参加证据交换以共同把握案件的重点、难点及其今后庭审质证的重点和细节,由审判长或案件承办人在证据交换后作出小结,固定双方的举证,明确今后的质证方向,防止对裁决有影响的证据质证挂一漏万。
  四是加强省内外的纵向、横向业务联系。反复强调法官要以积极的姿态,高昂的斗志努力学习、研讨涉外法律知识,没有特殊情形不得缺席省院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和培训。目前己参加省院组织的两批十六人次的业务培训。组织专人对个别专题进行专题研究,结果共享。要求多写心得和调研文章,总结交流办案经验,以期共同提高。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