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根据全国、省、市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的要求,海安法院就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如何规范、如何便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于近日制定出台了《人民法庭执行工作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人民法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办法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调解离婚、执行难度不大的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的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调解、判决结案的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由人民法庭执行。对于上述案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庭辖区的案件,由本院执行局负责执行。办法中同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庭执行的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二是明确人民法庭执行工作中的有关期限。一是立案期限。人民法庭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审查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人民法庭受理范围而申请人坚持向人民法庭申请的,人民法庭应在2日内移送本院立案庭,并告知申请人。二是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期限。执行人员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三是结案期限。人民法庭受理的执行案件,应当在30日内执结;特殊情况经庭长批准,可延长30日;对于超过60日未能执结、当事人矛盾激化或有暴力抗拒执行倾向、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需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承办人应在2日内向庭长报告,并报请分管院长批准,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四是款物交接期限。执行款物一般于当日交付申请人,当日不能交付的,应于当日将款物解交本庭内勤,并通知申请人在3日内交接。
  三是明确人民法庭执行工作原则和纪律。办法中规定,人民法庭必须遵循审执分开原则,审判人员不得自审自执;执行人员应当廉洁自律、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不得延误执行时机,不得滥用强制措施;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占用执行款物。对违反执行工作规定的,将依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相应责任。
  四是明确了便民措施。如办法中规定,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在法定期限内经庭长批准,可直接移交本庭审查、立案、执行。
该办法中还对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报结程序、卷宗装订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人民法庭在执行工作业务上受本院执行局指导。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