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制定《关于查阅卷宗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8-09 浏览次数:1516
本网徐州讯:日前,经徐州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查阅卷宗的管理规定》,以规范阅卷行为,保证案件的代理人、辩护律师、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卷宗材料丢失、损毁。
《规定》明确了案件的代理人、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本案卷宗(案件内卷不得查阅)。有律师资格的代理人、辩护人需阅卷的,应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应确定合理的阅卷时间并及时办理阅卷手续;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刑事辩护人、代理人及公民申请查阅相关卷宗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审判长同意后,安排阅卷时间并记录在案。
《规定》明确规定阅卷程序。阅卷人应在指定的阅卷室阅卷,已归档卷宗的阅看、复印在档案室进行;阅卷室由专人管理,负责卷宗的收转、卷宗的安全监护、秩序维护、材料复印等工作;阅卷时不得将卷宗带出阅卷室;阅卷时不得损毁、涂改卷宗材料;在约定的阅卷时间,法官将卷宗交给审判辅助人员,由审判辅助人员将卷宗送至阅卷室交给管理人员,阅卷室管理人员核对册数并在卷宗流转表上签收,法官有特殊要求的,应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并交由管理人员执行。
《规定》要求法官在收回卷宗后,应立即检查卷宗材料,发现有缺损、涂改等不正常现象的,应立即调看监控录像资料,查明原因。阅卷人需要复印卷宗材料的,应在阅卷室配置的专用复印机或院内的公用复印机上复印,不得将卷宗带出院外复印;阅卷室除阅卷律师、经法院准许阅卷的公民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阅卷记录本应记录完整、规范、字迹清晰,并保存备查;阅卷室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备查。
《规定》明确了案件的代理人、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本案卷宗(案件内卷不得查阅)。有律师资格的代理人、辩护人需阅卷的,应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官应确定合理的阅卷时间并及时办理阅卷手续;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刑事辩护人、代理人及公民申请查阅相关卷宗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合议庭审判长同意后,安排阅卷时间并记录在案。
《规定》明确规定阅卷程序。阅卷人应在指定的阅卷室阅卷,已归档卷宗的阅看、复印在档案室进行;阅卷室由专人管理,负责卷宗的收转、卷宗的安全监护、秩序维护、材料复印等工作;阅卷时不得将卷宗带出阅卷室;阅卷时不得损毁、涂改卷宗材料;在约定的阅卷时间,法官将卷宗交给审判辅助人员,由审判辅助人员将卷宗送至阅卷室交给管理人员,阅卷室管理人员核对册数并在卷宗流转表上签收,法官有特殊要求的,应以书面方式予以明确并交由管理人员执行。
《规定》要求法官在收回卷宗后,应立即检查卷宗材料,发现有缺损、涂改等不正常现象的,应立即调看监控录像资料,查明原因。阅卷人需要复印卷宗材料的,应在阅卷室配置的专用复印机或院内的公用复印机上复印,不得将卷宗带出院外复印;阅卷室除阅卷律师、经法院准许阅卷的公民外,其他人员不得入内;阅卷记录本应记录完整、规范、字迹清晰,并保存备查;阅卷室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备查。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