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有这样一家法院,坚持发挥创新精神,着力于制度建设,闯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之路,让执行不再难。这家法院,就是扬州市维扬区法院。
    办公室的变化
    章昌桃,维扬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他向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办公室里的变化。1999年,章昌桃上任伊始,以前一向清静的办公室开始变得热闹起来,房间时不时就被反映执行问题的上访者挤满,有时一个上午都不间断,他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接待上。6年过去了,他的办公室悄然发生着变化:上访者的身影少了,吵闹声不见了,难得一见的上访者在看了执行工作的流程后,都能信服地离开,办公室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章昌桃把这一变化归功于法院的制度建设,他说:“我们在制度建设上下了真功夫,执行工作做好了,当事人满意了,自然就不来上访了。”
    对症下药治顽疾
    要治病,就要先找出病根,维扬法院率先出手为执行难把脉。通过深入研究,该院意识到:懈怠执行、执行程序不公开,是造成执行难和执行工作不被理解的病因。面对症结,该院对症用药,从2000年开始,先后出台多项制度规范执行。
    药方之一:(1+1)模式 简单案件办案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未结须更换承办人,并由首办执行员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执行方案建议,由执行局长向下阶段承办执行员签发执行指令,接受执行指令的执行员按指令提出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并将指令的具体落实情况填入执行日志。这就是维扬法院2002年1月首创的“执行指令+执行日志”的(1+1)执行工作方式。在该模式中,首办执行员对提出的指令建议负责,接受执行指令的执行员对完成指令负责,局长对提出的新意见负责,做到了裁决权与实施权相分离,形成了互相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
    药方之二:“执行措施穷尽告知” 执行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但申请人往往还是不满意。维扬法院认为,症结就在于执行措施公开不够。2003年1月,该院出台了“执行措施穷尽告知”制度,保护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促使他们对执行工作更加理解和支持。该院在执行一起返还购房款案中,女执行法官每项执行措施都及时告知,得到申请人的充分理解,配合中止了执行。三个月后申请人提供新线索,执行人员立即恢复执行并迅速执结,申请人十分感激。
    药方之三:“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期限告知” 2004年1月,维扬法院诞生了“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期限告知”制度。该制度要求承办人在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同时,制作《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期限告知通知书》,一份送达申请人签收,一份存档。实行告知制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主动地申请恢复执行,对防止权利滥用,减少积案发生,约束执行人员办私案,有着积极的作用。
    阳光执行见成效
    维扬法院的制度建设,在工作中发挥了巨大的威力。自2000年以来,该院执行局平均办案天数由84天缩短到44天,一个月内执结的案件数由原来的10%增长到50%以上,2004年的全年投诉率仅为1.17%,说情打招呼的现象也随之消失。执行局局长王爱国,以前到了周末最头疼的就是电话响,如今他不用为此而烦恼了。“制度摆在那儿呢,一目了然,该怎么办就怎么办,找我也没用,制度给我们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出色的工作成绩带回了丰硕的荣誉。几年来,该院执行局多次被评为先进集体,多人受到省、市法院的表彰。

文章出处:转载自江苏法制报
文章作者:金维、陈慧、魏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