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十项规定规范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05-09-06 浏览次数:1365
本网盐城讯:日前,射阳法院制定出台《关于规范执行工作的十项规定》,切实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一是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制度。对于执行过程中涉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延期、暂缓执行,中止、终结执行,采取强制措施、重大执行措施,异议审查,执行结案等事关当事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二是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 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制裁性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评议,经庭局负责人审核,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严格禁止执行人员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性强制措施。
三是严格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实行异议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对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审查期间,异议涉及的财产暂停处分,执行措施暂停实施。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中的异议审查,交由执行局办理。
四是严格执行款物交接制度。执行案件的款物,实行专人管理,设立专门台账,做到监管安全、收付有据、禁止动用、发放及时、手续完备。
五是严格执行中止案件专项管理制度。对中止案件先行听证,未经听证或经听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对于过去的中止执行案件,由庭局负责人组织人员全面、彻底清理,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动态管理。
六是严格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在案件执行中公开案件启动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公开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采取情况,公开财产评估、拍卖情况,公开执行款物分配、交接情况,公开异议审查情况,公开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理由,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公开执行文书材料等,对执行案件实行公开执行、阳光操作。
七是严格执行法律文书强化说理制度。强化执行文书说理力度,提高执行文书制作质量,增强执行文书说服力和权威性。
八是严格执行执限制度。增强执限意识,加快执行节奏,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期限管理,未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出执行期限。
九是严格执行结案审批制度和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案件在结案时,由庭局负责人严格按规定把好结案审批关,对不符合结案要求的不得结案,所有报结案件的案卷必须符合规范性整理、装订、归档要求。
十是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制度。认真贯彻上级法院执行工作纪律规定,严格纪律,严格责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禁止各种违反规定的执行行为。
一是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制度。对于执行过程中涉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延期、暂缓执行,中止、终结执行,采取强制措施、重大执行措施,异议审查,执行结案等事关当事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合议庭讨论决定。
二是严格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在执行程序中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的,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 对被执行人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制裁性强制措施的,由合议庭评议,经庭局负责人审核,报请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严格禁止执行人员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和制裁性强制措施。
三是严格执行异议审查制度。实行异议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对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审查,审查期间,异议涉及的财产暂停处分,执行措施暂停实施。人民法庭执行案件中的异议审查,交由执行局办理。
四是严格执行款物交接制度。执行案件的款物,实行专人管理,设立专门台账,做到监管安全、收付有据、禁止动用、发放及时、手续完备。
五是严格执行中止案件专项管理制度。对中止案件先行听证,未经听证或经听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对于过去的中止执行案件,由庭局负责人组织人员全面、彻底清理,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动态管理。
六是严格落实执行公开制度。在案件执行中公开案件启动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公开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采取情况,公开财产评估、拍卖情况,公开执行款物分配、交接情况,公开异议审查情况,公开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理由,公开案件执行进度情况,公开执行文书材料等,对执行案件实行公开执行、阳光操作。
七是严格执行法律文书强化说理制度。强化执行文书说理力度,提高执行文书制作质量,增强执行文书说服力和权威性。
八是严格执行执限制度。增强执限意识,加快执行节奏,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期限管理,未经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出执行期限。
九是严格执行结案审批制度和立卷归档制度。执行案件在结案时,由庭局负责人严格按规定把好结案审批关,对不符合结案要求的不得结案,所有报结案件的案卷必须符合规范性整理、装订、归档要求。
十是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制度。认真贯彻上级法院执行工作纪律规定,严格纪律,严格责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禁止各种违反规定的执行行为。
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射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