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对桥林法庭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事件做专题报道
发布时间:2005-09-09 浏览次数:1362
本网南京讯:9月6日晚,由浦口法院协助中央电视台拍摄的法制宣传宣传专题片”夜幕下的连环车祸”在该台经济频道“经济与法”栏目中播出。通过该片播出,对广大电视观众进行了法制宣传和教育,同时也反映了南京法官的风采。
2003年11月22日晚7时许,被害人陈昌龙骑自行车上了浦乌公路准备到朋友家,突然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货车连人带车撞倒在地。据目击者称,随后又有4辆车从王江身上轧过。撞击陈昌龙的肇事司机中,除了第一辆车的司机和第四辆车司机,其他司机均逃逸。不久,交警部门认定第四辆肇事私家车司机窦菊昌应对陈昌龙之死负全责。但窦菊昌对此却不服。她坚持认为,在她的车轧到王江之前,王江就已死亡。去年11月,检方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其他证据材料,最终决定不起诉窦菊昌。检方认为,起诉窦菊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去年12月10日,陈昌龙的家人将窦菊昌告上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索赔39万余元。第一个肇事司机夏云刚及其车辆单位随后被追加为被告。
浦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多名目击者的证言显示,应认定陈昌龙是被包括第一辆肇事车、第四辆肇事车和另外两辆摩托车在内的4辆车撞死的。针对陈昌龙之死,法院认为应是上述4个肇事司机共同侵权的结果。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窦菊昌应对陈昌龙之死负全责的认定,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决定不予采信。由于夏云刚及其单位某贸易公司始终未到庭参与诉讼,导致法院无法查清夏云刚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浦口法院据此认定,由肇事车辆所有人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中另外两名肇事的摩托车司机,因下落不明,法院认为赔偿人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可向这两人追偿。最终浦口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和窦菊昌共同向死者家属支付25万余元作为赔偿。
2003年11月22日晚7时许,被害人陈昌龙骑自行车上了浦乌公路准备到朋友家,突然被身后驶来的一辆货车连人带车撞倒在地。据目击者称,随后又有4辆车从王江身上轧过。撞击陈昌龙的肇事司机中,除了第一辆车的司机和第四辆车司机,其他司机均逃逸。不久,交警部门认定第四辆肇事私家车司机窦菊昌应对陈昌龙之死负全责。但窦菊昌对此却不服。她坚持认为,在她的车轧到王江之前,王江就已死亡。去年11月,检方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其他证据材料,最终决定不起诉窦菊昌。检方认为,起诉窦菊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去年12月10日,陈昌龙的家人将窦菊昌告上浦口法院桥林法庭,索赔39万余元。第一个肇事司机夏云刚及其车辆单位随后被追加为被告。
浦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多名目击者的证言显示,应认定陈昌龙是被包括第一辆肇事车、第四辆肇事车和另外两辆摩托车在内的4辆车撞死的。针对陈昌龙之死,法院认为应是上述4个肇事司机共同侵权的结果。对于交警部门作出的窦菊昌应对陈昌龙之死负全责的认定,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决定不予采信。由于夏云刚及其单位某贸易公司始终未到庭参与诉讼,导致法院无法查清夏云刚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浦口法院据此认定,由肇事车辆所有人贸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案中另外两名肇事的摩托车司机,因下落不明,法院认为赔偿人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可向这两人追偿。最终浦口法院判决某贸易公司和窦菊昌共同向死者家属支付25万余元作为赔偿。
文章出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叶文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