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案子虽然没能完全执结,但罗法官已向我解释清楚了不能执结的原因,并让我看了执行日志和其他执行材料。法官们已经尽力了,我理解他们,谢谢他们。”9月15日,一人身损害赔偿案申请执行人郭老汉满意地离开了江苏省沛县法院执行局。这是沛县法院出台《关于案件三个月未执结承办人应向申请人释明原因的规定》后经常出现的场面。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执行行为,落实执行公开,促进执行公正,减少执行投诉,今年8月初,沛县法院根据执行工作管理规定,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总体要求,出台了《关于案件三个月未执结承办人应向申请人释明原因的规定》。《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执结。不能执结的,承办人应在十日内向申请人解释说明不能执结的原因及每次执行活动的开展情况、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并制作案件执行情况及未执结原因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以征得申请人的理解和信服,让申请人对执行工作一清二楚、明明白白。
  该《规定》实施一个多月来,效果极为明显,申请人信访、上访率锐减,法院及法官们的信誉度大增。


      

   
文章出处:沛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宝乐、孙家仁、徐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