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武进法院刑事审判效率保障机制日趋成熟
发布时间:2005-09-16 浏览次数:1359
本网常州讯:今年以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完善刑事审判效率保障机制,主动克服案多人少、工学矛盾突出的不利因素,始终保持了高效率、快节奏的良好势头。
一、 强化计划意识,向计划要效率
切实加强工作计划性,牢牢掌握办案主动权。年初,该院刑庭全面分解包括办案在内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各主审法官的办案指标,坚持“每周回顾,每月小结,每季检查”,真正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千斤重担大家挑”。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在认真权衡事情轻重缓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地安排各项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正常办案的冲击。庭领导分工负责处理全庭案外事务,尽可能降低影响主审法官的办案精力;院务、庭务活动安排与开庭安排相冲突的,原则上服从于开庭,通过灵活采取“事后补课”等变通措施,尽可能不去影响和干扰主审法官的办案节奏;对庭内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同志,一般不予核减全年工作任务,而是要求其自我挖潜、自我消化,工作、学习“两不误”。通过上述做法,基本做到:全庭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基本杜绝“顾此失彼”现象;各审判人员、各阶段工作均衡发展,基本杜绝“忙闲不均”现象。
二、 强化管理意识,向管理要效率
狠抓案件审判流程跟踪管理,强调“精打细算”,严防“跑冒滴漏”。一是在庭前准备阶段。要求收案当日、至迟不超过次日送达起诉书,每周五的收案则必须当日送达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原则要求在收案一周内安排开庭;普通程序案件,一般要求在答辩期满当日或次日安排开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时将诉状等材料送达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二是在开庭审理阶段。简易程序案件,如无特别情况,一律要求当庭宣判。严格控制“简转普”,简易程序案件,无法定事由,不得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原则要求当庭宣判。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而确实难以或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求当日报告并及时安排合议或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应于形成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求在三日内送达判决书;非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求当即送达判决书。三是在庭后报结阶段。要求于法律文书送达当日,承办人及时输入结案信息,书记员及时办理归口报结手续。通过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使办案各阶段紧密衔接,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无谓的时间耗费。
三、 强化协调意识,向协调要效率
今年以来,该院刑庭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在先后召开交通肇事案件座谈会,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实务研讨会的基础上,及时了解和掌握前道环节“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包括各个阶段的公安破案数量、检察起诉案件存量、看守所羁押人犯数量等),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步调一致,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办案节奏,确保起诉来院的案件得到及时消化。此外,刑庭还切实加强与立案部门的沟通,力求当日完成立案材料的交接;切实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力求最短时间内得到鉴定结论;切实加强与陪审员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提高陪审员参加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刑事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也离不开全庭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刑庭还将办案效率相关的各项要求细化到庭内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真正做到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四、强化改革意识,向改革要效率
在前几年率先在全省法院推行“简易程序规范审”、“普通程序简化审”、“复杂案件证据开示”等一系列改革尝试的基础上,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得到进一步完善,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的,主动提出适用。同时大力推行当庭宣判,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在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公诉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率96.3%,2004年至2005年8月上诉案件共53件,无一发回重审,无定性改判和重大事实认定改判。2004年以来改变起诉定性和法律适用、部分事实认定的有40余件。另有3件经审查后有认定变化,由检察院变更了起诉。特别是去年省法院推出新型综合性审判管理体系的初步框架以来,刑事审判条线及时组织学习研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补充完善。切实加强本庭各个阶段的审判态势评估工作,牢固确立办案质效指标排序意识,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分析,及时巩固经验、查找差距、扬长避短、改进工作。
五、 强化能力意识:向能力要效率
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多途径地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庭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通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一支“能吃苦,善攻关”、“少而精,小而强”的刑事审判队伍:法官人人都能熟练驾驭庭审、人人都能审理大案难案,全庭案件当庭宣判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上诉案件多年未有发回重审;工作安排满负荷、快节奏,全庭人员经常主动加班加点;适应现代化办公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全庭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和网络运用技能也不断迈上新台阶,也为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 强化计划意识,向计划要效率
切实加强工作计划性,牢牢掌握办案主动权。年初,该院刑庭全面分解包括办案在内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各主审法官的办案指标,坚持“每周回顾,每月小结,每季检查”,真正做到“长计划、短安排”、“千斤重担大家挑”。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在认真权衡事情轻重缓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见缝插针地安排各项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正常办案的冲击。庭领导分工负责处理全庭案外事务,尽可能降低影响主审法官的办案精力;院务、庭务活动安排与开庭安排相冲突的,原则上服从于开庭,通过灵活采取“事后补课”等变通措施,尽可能不去影响和干扰主审法官的办案节奏;对庭内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同志,一般不予核减全年工作任务,而是要求其自我挖潜、自我消化,工作、学习“两不误”。通过上述做法,基本做到:全庭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基本杜绝“顾此失彼”现象;各审判人员、各阶段工作均衡发展,基本杜绝“忙闲不均”现象。
二、 强化管理意识,向管理要效率
狠抓案件审判流程跟踪管理,强调“精打细算”,严防“跑冒滴漏”。一是在庭前准备阶段。要求收案当日、至迟不超过次日送达起诉书,每周五的收案则必须当日送达起诉书。简易程序案件,原则要求在收案一周内安排开庭;普通程序案件,一般要求在答辩期满当日或次日安排开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时将诉状等材料送达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二是在开庭审理阶段。简易程序案件,如无特别情况,一律要求当庭宣判。严格控制“简转普”,简易程序案件,无法定事由,不得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原则要求当庭宣判。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而确实难以或不宜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求当日报告并及时安排合议或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应于形成结论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求在三日内送达判决书;非当庭宣判的案件,要求当即送达判决书。三是在庭后报结阶段。要求于法律文书送达当日,承办人及时输入结案信息,书记员及时办理归口报结手续。通过进一步加强对案件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使办案各阶段紧密衔接,最大限度地杜绝了无谓的时间耗费。
三、 强化协调意识,向协调要效率
今年以来,该院刑庭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在先后召开交通肇事案件座谈会,刑事审判、刑事检察实务研讨会的基础上,及时了解和掌握前道环节“专项斗争”进展情况(包括各个阶段的公安破案数量、检察起诉案件存量、看守所羁押人犯数量等),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步调一致,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和办案节奏,确保起诉来院的案件得到及时消化。此外,刑庭还切实加强与立案部门的沟通,力求当日完成立案材料的交接;切实加强与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的沟通,力求最短时间内得到鉴定结论;切实加强与陪审员管理部门的沟通,全面提高陪审员参加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刑事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也离不开全庭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刑庭还将办案效率相关的各项要求细化到庭内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之中,真正做到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四、强化改革意识,向改革要效率
在前几年率先在全省法院推行“简易程序规范审”、“普通程序简化审”、“复杂案件证据开示”等一系列改革尝试的基础上,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方式得到进一步完善,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的,主动提出适用。同时大力推行当庭宣判,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并在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公诉案件一个月内结案率96.3%,2004年至2005年8月上诉案件共53件,无一发回重审,无定性改判和重大事实认定改判。2004年以来改变起诉定性和法律适用、部分事实认定的有40余件。另有3件经审查后有认定变化,由检察院变更了起诉。特别是去年省法院推出新型综合性审判管理体系的初步框架以来,刑事审判条线及时组织学习研讨,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实际补充完善。切实加强本庭各个阶段的审判态势评估工作,牢固确立办案质效指标排序意识,通过纵向和横向的比较分析,及时巩固经验、查找差距、扬长避短、改进工作。
五、 强化能力意识:向能力要效率
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高标准、严要求、全方位、多途径地抓好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全庭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通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一支“能吃苦,善攻关”、“少而精,小而强”的刑事审判队伍:法官人人都能熟练驾驭庭审、人人都能审理大案难案,全庭案件当庭宣判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上诉案件多年未有发回重审;工作安排满负荷、快节奏,全庭人员经常主动加班加点;适应现代化办公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全庭人员的电脑操作水平和网络运用技能也不断迈上新台阶,也为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文章出处: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