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先予执行作为一项扶持弱势群体的民事诉讼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急需赡养、扶养、抚育、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排除妨碍等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然而,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知之甚少、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承办人怕惹麻烦等原因,各地法院却很少采用该措施,未能真正体现先予执行措施在审判实践中的积极意义。为此,如东法院出台相关制度,规范先予执行措施,充分发挥先予执行措施的积极作用,有效维护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办案理念,强化亲民、便民、护民、利民诉讼措施,严格遵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关规定,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释明。对符合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条件的当事人,立案法官与审理法官需及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讲解民诉法第97条规定,并告知提出申请的程序、办法、途径。
  三、强化部门配合。对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案件承办人需认真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确需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执行部门、法警大队必须及时予以支持与配合,确保在最短、最快时间内完成执行工作。
  四、提供物质保障。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主动配合,及时提供车辆、摄影器材等物质装备,并且免收当事人相关费用,确保先予执行顺利进行。
  五、明确责任追究。对符合先予执行申请条件的案件,如由于案件承办人疏忽或延误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承办人错案责任。

      

   
文章出处:如东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郁宏军、张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