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首次直接按民调协议判决
发布时间:2005-10-24 浏览次数:1319
本网徐州讯:“经庭审审查,李欢欢与其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0月24日,江苏省沛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张辉宣读的将庭审审查调解协议内容写入的判决书,成为沛县首例直接判决当事人按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案例。
中学生李欢欢的父母分居后,在李的抚养费争执不休,经人民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父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协议签订后,李父仅支付了两个月就不再履行,致李欢欢生活发生困难。李欢欢持调解协议起诉致法院,法院经庭审审查后,直接判决当事人按协议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该院在指导民调工作中认真执行该司法解释,对因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而产生纠纷的,依法予以受理。对此类案件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以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尊重。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维持,以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提高人民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威信,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中学生李欢欢的父母分居后,在李的抚养费争执不休,经人民调解组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父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协议签订后,李父仅支付了两个月就不再履行,致李欢欢生活发生困难。李欢欢持调解协议起诉致法院,法院经庭审审查后,直接判决当事人按协议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该院在指导民调工作中认真执行该司法解释,对因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而产生纠纷的,依法予以受理。对此类案件尽可能多做调解工作,以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尊重。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维持,以树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提高人民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威信,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文章出处:沛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宝乐、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