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法院指导民调坚持“三不”
发布时间:2005-10-25 浏览次数:1322
本网徐州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民间纠纷与我国长期形成的民族传统文化观念相通,容易为矛盾双方群众接受,近年来,江苏省沛县法院把指导民调工作当成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大事来抓,坚持“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取得显著成绩,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在基层,为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不缺位”是指法院运用审判手段支持人民调解不缺位,对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善良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一律予以支持。“不错位”是指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错位,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能按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来发通知、下指示,而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的邀请,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越位”是指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时,不能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绝不能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调解活动或就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不缺位”是指法院运用审判手段支持人民调解不缺位,对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善良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一律予以支持。“不错位”是指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错位,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能按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来发通知、下指示,而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的邀请,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不越位”是指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时,不能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绝不能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调解活动或就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
文章出处:沛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宝乐、孙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