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5年10月27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乡镇自来水厂盗窃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蒋某、顾某某、吴某某、倪某某被通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案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7月至2005年2月间,时任通州市兴东镇自来水厂厂长的被告人蒋某、厂长助理顾某某、门卫吴某某经过商量,决定对通州市自来水公司设在兴东镇的流量计采取拔电源线的作案手段进行窃水。被告人吴某某骗取水流量计房的钥匙后,配制了两把钥匙交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将钥匙发给被告人顾某某、吴某某各一把,安排被告人顾某某、吴某某去流量计房实施窃水。被告人顾某某即于周六、周日早上7时许拔掉流量计电源线,再由被告人吴某某于当夜10时许将电源线插上,后怕被市自来水公司发现,于2003年12月起改为每天下午17时拔掉电源线插头,次日凌晨3时许再插上。2005年5月13日至24日,被告人倪某某任厂长后,指使被告人顾某某采取拨掉流量计下方的2号信号线的方式窃水。经南通恒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窃自来水进行鉴定,四被告人窃水金额共达68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之中。
      

   
文章出处: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