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行总务处长受贿62万被判12年
发布时间:2005-11-09 浏览次数:1389
本网苏州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总务处处长房某,在负责中行后勤服务、保障职能及相关物业管理工作时收守贿赂62万元,2005年11月8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房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受贿款人民币62596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房某1994年1月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基建办副主任,主要负责苏州中行所属网点办公营业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管理和监督工作。2000年1月任苏州中行总务部副经理、2000年3月任经理,2002年2月任总务处处长,主要负责苏州中行的后勤服务、保障职能及相关物业管理工作。 1999年下半年,被告人房某利用担任苏州中行基建办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处理三香路161号地块转让给苏州市建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所送的人民币12万元。 1997年至2002年,被告人房某利用担任苏州中行基建办副主任、总务部副经理和经理、总务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管理苏州中行综合楼“弱电系统工程”安装和维护过程中,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施工单位所送的价值人民币9980元的索尼KV-EF29彩电一台和价值人民币15980元的组合音响一套。 2003年,被告人房某利用担任东康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接受银行委托处理苏州中行财产的过程中,律师收了律师费以后,先后两次送给房某总计人民币6万元。在接受银行委托负责处理昆山市巴城土地拍卖过程中,非法收受拍卖单位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房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25960元。 2005年11月8日,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房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受贿款人民币62596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庭上,房某沉重地低下了头,他陈述到。收受贿赂都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任何送我钱都是事后隔了很长时间表示感谢的,他们不是因为我的权力而想要谋取利益,而是为了感谢。我都是围绕工作来做好每件事情,我都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的。所有的行贿人都是在反反复复找我,我也是被迫接受了他们的钱。我的行为没有对中行造成任何危害,我无愧于中国银行。受贿是个事实,我会很好的检讨、反省自己,是我的错,苦酒只有我自己来赔偿。当时我是买房子缺钱我是向亲戚借钱的,而没有想过动用这笔钱。我最后还要感谢检察机关将我从迷途的道路上拉回来。我也请希望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我还想借此机会向中行的领导、朋友表示感谢。我还想对我的家人说声对不起。 |
文章出处: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华建文、赵 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