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1月8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徐州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擅自越权解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决定,要求该行追回解冻款项,并对该行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提出了司法建议。
  今年2月,鼓楼区法院受理了徐州某混凝土机械厂诉徐州某储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货款240908元并支付违约金233680元。法院查明本案主要事实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05年5月16日向银行送达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要求该行协助冻结被告在该行存款50万元。后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240907.6元;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因案件审理和保护被告其他合法利益需要,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向银行送达了《解除冻结存款通知》,要求该行协助解除上述50万元款项中25万元的冻结。而银行擅自将全部冻结款项50万元予以解冻,致使被告财产流转,法院保全失效,原告面临诉请财产难以兑付的风险,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
  银行事后辩称,该单位计算机系统只识别全部解冻,不识别部分解冻,系统自动转成全部解冻50万元。但银行并未告知系统存在缺陷,也未要求法院先解除全部冻结,再办理新的部分冻结手续。银行承认,由于经办人员疏忽大意,操作失误,未能发现问题,对可能造成的后果缺乏认识,不够重视;且事发后也未及时向上级报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致造成被告转出全部存款。
  法院要求该行限期追回解冻款项。由于该行未在限期内追回该款,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11月8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商业银行罚款三万元;同时要求该行继续追回冻结款项,并对该行擅自越权,违规操作提出了整改的司法建议。

文章出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卓然、庞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