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赔偿到位率低,引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泉山法院对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分析,该院2002年至2004年共受理82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仅有部分执行了少部分赔偿,其余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而中止执行。今年1-6月受理12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目前尚无一件得到落实。作为法院也只有在判决前多做被告人的工作,促其积极赔偿,争取有被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实际上,这一做法也收效甚微,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进而产生一系列不稳定因素。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不到位的原因。一是部分刑事案件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赔偿;二是有的是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入和资产,而家庭也十分贫困,无力赔偿;三是一些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家属认为被告被判刑了,就不应再赔偿了或者明知应赔偿也不赔,及早将财产转移,法院难以执行。
  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不到位的危害。一是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因为不少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家属也属于弱势群体,家庭困难,因治疗伤病而负债累累或者因无钱得不到及时治疗。二是被害人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被害人因救治而花费了大量资金或负债,有的还失去劳动能力,因得不到赔偿而使家庭经济困难或今后的生活无法保障,已变成一种社会现实问题,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三是影响社会稳定。部分被害人因赔偿不到位,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有的明知被告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为能达到赔偿的目的,而不断到法院以及当地党委、政府上访,有的还越级上访。
  三、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对策。应建立多种形式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救济制度。一是应针对民事赔偿执行难问题,试行“预交民事赔偿金”制度。即案件在进入诉讼阶段时,法院可以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所反映的犯罪性质、情节,让被告人“预交民事赔偿金”,待判决生效后再执行民事赔偿。这样,既能保证民事赔偿金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通过被告人“预交民事赔偿金”的态度来反映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程度,更能准确地适用刑罚,同时也避免了“先定后审”等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应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目前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补偿刑事被害人的制度,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基于国家责任说,就是既然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那么,当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就应该为其“埋单”。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不但在一定程度上消融刑事被害人心灵上愤恨的坚冰,抚慰其家属精神的创伤,而且从宏观角度讲也能够更好地体现由管理政府、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义务政府的职能转变,彰显我国法治的巨大进步。三是实行社会捐助补偿。就是加强对外宣传,设立一专门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基金,专门用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治,在被告人赔偿不到位或无力赔偿时,对被害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