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把专项整改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九里法院采取四项措施,规范执行异议程序,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让当事人输的口服心服,赢得明明白白,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设立专人审查。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由实施组直接答复外,对于其他异议,告知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均须提交裁决组,实施组原则上不进行异议审查,从源头上避免了先入为主的不良倾向。二是规范裁决期限。该院规定执行异议的听证会应在决定听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完成。在听证之日15日前,裁决组应向听证参加人发出《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书或异议书副本,并给予听证参加人不少于15天的举证期限。听证结束后,能够当庭裁决的,应当当庭作出裁决,当庭裁决确有困难的,可在听证结束之日起5日内依法作出裁决。5日内不能作出裁决的,应报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并向听证参加人说明情况。三是规范听证程序。严格按照上级法院制定的听证规则,由听证主持人主持整个听证过程。四是规范裁判文书。该院要求执行人员坚决摒弃以往那种格式简单,缺乏说理的裁判文书,认真按照民事审判法律文书的要求,在规范格式的同时,加强了对证据采用与否方面的说理评析,准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评判。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