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5-12-06 浏览次数:1269
年初,该院即制定了《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实施办法》。《办法》规定,采用协调方式结案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因履行行政合同所引发的案件;诉不履行法定职责,尚需继续履行的案件;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不服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法律和政策界限不清的案件以及其他有协调价值的案件。对以上这类案件,该院根据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和主要事实清楚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在认识一致的基础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的调整,原告撤回起诉,从而解决行政争议。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通过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事实上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这既及时化解了“官民”矛盾,又解决了老百姓案了事不了,重复起诉的现象,为提高行政审判的效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曹 猛、丁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