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出台初信初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08 浏览次数:1326
本网南通讯:法院信访工作事关稳定大局,初信初访工作涉及法院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但长期以来,在信访管理上,未能抓住信访工作的源头对初信初访工作进行有效的规范,信访人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之间也缺乏有效的衔接。12月5日,为加强管理,提高接访质量,进一步明确初信初访工作责任,减少申诉与上访,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出台了《初信初访管理规定》。
根据《规定》,初信初访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对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执行、申诉复查、再审或其他特别程序中处理案件的程序、结果等不服,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投诉的来信来访。
《规定》中明确,初信初访由立案庭归口管理,具体做好初信初访的登记、分流、催办、统计、通报、建档等工作,掌握信访工作动态及个案处理情况。由立案庭在院局域网“信访管理模块”对初信初访详细登记录入,认真接待处理,确需转办的,实行原审负责制,责任单位是涉案承办部门,由立案庭根据需要,制作书面转办单连同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转交原承办部门办理。对承办部门报结的初信初访,立案庭进行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接收处理;信访人已息诉的办理办结登记;应立案复查的,予以立案;确属无理缠访的,按信访终结程序办理。对于未认真接待处理或报结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继续办理。
《规定》要求,初信初访实行原审释明制,由原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部门副职、审判长(执行长)、承办人对信访人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做好息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送立案庭报结。可采取即时接待、预约接待等方式。初信初访的法律释明与息诉工作均应书面详细记录,送达文书应有送达回证。对确属无理或无新证据申诉的,应出具息诉通知书送达信访人;对裁判结果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向立案庭出具建议立卷复查意见书。
《规定》还对办结初信初访的期间作了限制,规定:立案庭直接受理的初信初访,应在2日内录入“信访管理模块”;对于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转交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接到交办单后于2日内到立案庭登记录入。初信初访应于接到转办、交办手续之日起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领导附期限交办的,应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初信初访逾期未办结的,立案庭应催办,承办部门接到催办通知后,应在10日内办结。特殊原因并经分管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的,方可适当延期。
根据《规定》,初信初访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对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执行、申诉复查、再审或其他特别程序中处理案件的程序、结果等不服,首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投诉的来信来访。
《规定》中明确,初信初访由立案庭归口管理,具体做好初信初访的登记、分流、催办、统计、通报、建档等工作,掌握信访工作动态及个案处理情况。由立案庭在院局域网“信访管理模块”对初信初访详细登记录入,认真接待处理,确需转办的,实行原审负责制,责任单位是涉案承办部门,由立案庭根据需要,制作书面转办单连同信访人提供的材料转交原承办部门办理。对承办部门报结的初信初访,立案庭进行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接收处理;信访人已息诉的办理办结登记;应立案复查的,予以立案;确属无理缠访的,按信访终结程序办理。对于未认真接待处理或报结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继续办理。
《规定》要求,初信初访实行原审释明制,由原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部门副职、审判长(执行长)、承办人对信访人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做好息诉工作,并将处理结果送立案庭报结。可采取即时接待、预约接待等方式。初信初访的法律释明与息诉工作均应书面详细记录,送达文书应有送达回证。对确属无理或无新证据申诉的,应出具息诉通知书送达信访人;对裁判结果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向立案庭出具建议立卷复查意见书。
《规定》还对办结初信初访的期间作了限制,规定:立案庭直接受理的初信初访,应在2日内录入“信访管理模块”;对于上级法院或其他部门转交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接到交办单后于2日内到立案庭登记录入。初信初访应于接到转办、交办手续之日起2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领导附期限交办的,应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初信初访逾期未办结的,立案庭应催办,承办部门接到催办通知后,应在10日内办结。特殊原因并经分管信访工作负责人批准的,方可适当延期。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王坚、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