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12月15日上午,海安法院大法庭里,一起因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正在井然有序地进行。台下的旁听席上,端坐着十多名市、县人大代表,他们以普通旁听者的身份,仔细聆听着诉辩双方精采的陈词,密切注视着审判长下达的每一个指令,时而在事先准备好的笔记本上记下几笔,时而蹙起眉头思忖良久。整整一个上午,他们在审判庭上,没喝一口水,没抽一支烟,整个思绪与案情的进展紧紧地连结在一起,直到庭审结果,落下了法槌,代表们才立起身来,目送着法官们离席。
  原告龚某不服被告海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5年11月28日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5年,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县曲塘镇曲塘南桥施工,破碎机的噪声严重干扰原告饭店的正常经营和生活。原告多次找施工队交涉未果,不得已拉掉施工电源。目的不是阻挠施工,而是求得问题的解决。被告对我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是被告利用权力采取强制的手段压制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辩称:我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量裁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县曲塘镇曲塘南桥施工。龚某以该桥梁施工中打桩造成其房屋损坏,补偿款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为由,在2005年8月6日、8月8日和8月9日的上午,3次擅自将施工组的供电闸刀拉下,导致造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同年8月9日,海安县公安局接到电话报案后,由曲塘派出所受理并派员进行调查,龚某对3次擅自将供电闸刀拉下的事实予以承认。2005年9月22日,海安县公安局作出给予龚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龚某不服,经行政复议程序后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庭审,龚某深受启发和教育,自感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安县公安局对其处罚于法有据。经海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龚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原告龚某主动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尔后,海安法院召开了人大代表评议行政审判庭审活动的座谈会。会上,人大代表对海安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通过行政审判,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有着积极意义,特别是对法院通过行政协调,化解矛盾,做到案了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所作的贡献表示赞赏。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陈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