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县人大代表旁听、评议行政审判庭审
发布时间:2005-12-16 浏览次数:1339
原告龚某不服被告海安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05年11月28日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05年,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县曲塘镇曲塘南桥施工,破碎机的噪声严重干扰原告饭店的正常经营和生活。原告多次找施工队交涉未果,不得已拉掉施工电源。目的不是阻挠施工,而是求得问题的解决。被告对我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是被告利用权力采取强制的手段压制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辩称:我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量裁适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我局的处罚决定。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江苏金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海安县曲塘镇曲塘南桥施工。龚某以该桥梁施工中打桩造成其房屋损坏,补偿款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为由,在2005年8月6日、8月8日和8月9日的上午,3次擅自将施工组的供电闸刀拉下,导致造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同年8月9日,海安县公安局接到电话报案后,由曲塘派出所受理并派员进行调查,龚某对3次擅自将供电闸刀拉下的事实予以承认。2005年9月22日,海安县公安局作出给予龚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龚某不服,经行政复议程序后向海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庭审,龚某深受启发和教育,自感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安县公安局对其处罚于法有据。经海安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龚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原告龚某主动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
尔后,海安法院召开了人大代表评议行政审判庭审活动的座谈会。会上,人大代表对海安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通过行政审判,能够有效地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对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有着积极意义,特别是对法院通过行政协调,化解矛盾,做到案了事了,为构建和谐社会所作的贡献表示赞赏。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陈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