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一直是困扰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今年以来,海安法院坚持三项原则,强化民事调解促进刑事谅解,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作强迫调解和片面调解,对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赔偿或者自愿代为赔偿的,对原告人自愿减少赔偿请求的,以调解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
  二是坚持就地办案原则。该院根据所受理的自诉案件多缘于农村相邻宅基地、承包田之间的纠纷,把坐堂问案与现场办案相结合,在听取双方陈述的基础上,坚持到现场勘察,组织相关基层干部到场,入情入理进行说服教育,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使被告人主动认识错误,促成调解处理。
  三是坚持赔偿款先前到位原则。该院在调解中,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在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和动员自诉人撤诉的重要依据。
  海安法院的这种做法效果十分明显,今年该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6件,经调解结案的就有40件,调解率达到86.96%,绝大部分赔偿款都在判决前履行到位。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杨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