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签章制”案件评查方式责任清,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5-12-31 浏览次数:1264
具体做法是:评查人员在评查结束时,在自己负责评查的卷宗封底加盖“案件质量评查专用章”,同时在上面签名、盖章,加注评查日期。院里定期从已评查卷宗中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质评人员进行奖惩。这就意味着从签名、盖章的那一刻起,评查人将永久性对自己评查过的案件负责,将案件承办人和质评人员都列入被监督的范围,从而消除了将质量评查作为走过场的弊病,。
一枚小小印章的出现,彻底打破了案件承办人和质评人员的“心理防线”,以往的依赖和侥幸心理因双方均处于被监督者的位置而变的荡然无存。对案件承办人来说,质评小组查出案件质量问题将不再是“找麻烦”,“跟自己过不去”。因为如质评小组不认真负责的评查或对发现的质量问题采取包庇、姑息态度,质评人员将冒着被数倍处罚的风险。对质评小组而言,案件质量评查将纯粹是正常工作,不带有任何个人感情。对评查者和被评查者而言,双方均处于被监督者的位置,不存在谁比谁更有优势的问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部分案件承办人质评小组工作无人监督的对立情绪。
关系理顺了,质评工作好开展了,案件质量稳步提高了。
文章出处:睢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