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切实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
发布时间:2005-12-31 浏览次数:1287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2002年法院司法鉴定归口管理以来,镇江中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制度规定,2003年在全省率先制定了《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了委托的制度、组织、协调,并制定了严格的委托鉴定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尤其是各种笔录、文书格式的规范,得到了省高院的肯定,司法鉴定处被特别要求参加省高院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化调研。
二是规范对外委托程序。镇江中院坚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对外委托案件,并在上级法院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出台的情况下,自我探索启用摇号方式随机选择鉴定机构,2005年11月,中国银行丹阳支行与丹阳市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拍卖抵押房产,司法鉴定处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拍卖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知全市入册拍卖机构,使用摇号机随机选定了镇江通惠拍卖有限公司对标的进行拍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司法鉴定,镇江中院积极利用互联网优势,上网搜索相关的权威鉴定机构,国家泰尔实验室等在专业方面最权威的鉴定单位都是由镇江首先委托在省高院备案,为兄弟法院进行此类鉴定提供了便利。
三是强化对社会鉴定机构的管理。在完善制度建设和规范对外委托程序的基础上,对社会鉴定机构的规范管理同样十分重要,只有双方共同规范才能作出公正、高效的鉴定。在每年年末进行全面年审的同时,司法鉴定处在平时的工作中同样注重对社会鉴定机构的规范管理,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为两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