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05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为载体,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顺利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现将2005年全省法院案件审理与执行的基本情况向各新闻单位、记者朋友们通报如下。
2005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共562449件,比2004年上升3.67%;审结512151件,同比上升1.84%。审结民商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案件)诉讼标的金额422.25亿元,执行案件执结标的金额151.12亿元。
  一、刑事案件
  2005年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44506件,审结43592件,收结案数与2004年大体相当,审结率提高1.8个百分点。从收案情况看,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比较平稳、正常,大多数种类的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没有出现大的起伏,重点打击的暴力犯罪经过严打整治,有所回落。从结案情况看,审结率提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大了对刑事犯罪案件,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侵财型犯罪案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寻衅滋事等群体性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二是“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各级人民法院审限意识普遍增强,案件超审限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二、民商事案件
  2005年共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311694件,比2004年上升5.49%;审结284679件,同比上升4.73%。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民事案件72135件,同比上升0.04%,合同案件145747件,同比下降2.17%,权属、侵权案件66797件,同比上升31.66%。解决诉讼纠纷标的金额396.89亿元。民商事案件收结案的上升,一方面表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事活动日益活跃,公民、法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市场经济中的法治功能进一步彰显;另一方面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服务的职能,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审判工作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功能不断强化。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体现了两个特点:
  一是坚持便民为民。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各地法院调整充实力量,组建了巡回法庭、便民简易法庭等,实行巡回就地办案,强化和规范简易程序适用,及时解决纠纷。全省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案件237384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的83.39%,当庭宣判率比2004年上升5.72个百分点。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调解率高,服判息诉率高,执行率高,及时解决了纠纷,有效节省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促进了社会稳定。
  二是强化调解。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自觉贯彻注重调解、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把调解结案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诉讼调解的司法价值。全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的比例提高,调解、撤诉率达到53.71%。在诉讼各阶段注重做好调解工作,有利于案件及时了结,定纷止争,同时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申诉减少。实践证明,强化调解工作是有效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
  三、执行案件
  200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47770件,比2004年下降6.70%,执行结案128918件,同比下降12.10%。执行标的金额151.12亿元,同比下降13.78%。
  执行案件收案下降的主要原因:
  (一)民商事案件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减少。民商事案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数量同比下降7.92 %。一是尽管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升,但由于诉讼调解功能的强化,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下降了6.69%,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减少;二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增多,审判工作中注重思想疏导和化解矛盾工作,案件义务人自动履行的相对增加。
  (二)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减少。2005年行政非诉案件申请执行的7828件,比2004年下降25.31%。主要因为,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增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和裁决减少;二是中央农村经济政策做重大调整,实行减免农业税政策,不再有相关的申请执行案件。
  2005年全省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根据执行案件的不同情况调整执行方法,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数量比2004年提高1.67%。加大了强制执行的力度,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比2004年提高2.34%,注重执行和解工作,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自动履行的比例提高2.22%。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摄影:张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