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五项措施规范立案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6-01-10 浏览次数:1309
一是严格执行新的级别管辖规定。按规定受理符合条件的民商事案件,杜绝乱收超级别管辖案件的无序现象。对未经批准受理超级别管辖案件,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撤销或提审,并追究法院分管院长、立案庭庭长和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二是正确把握立案条件。科学地管理立案,区分民事审判庭的分工,对照最高院、省高院要求立准案由,编制案号,规范地域管辖,做到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及时移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裁定。
三是规范诉讼费预收和司法救助工作。按最高院、省高院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其他诉讼费。对照司法救助条件,通过减免缓诉讼费,让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四是规范上诉案件的移送。规范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须知,准确录入案件审理信息,将上诉案件移送纳入流程管理,缩短案件移送和调卷时间。
五是严格把握行政案件立案时间。对基层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行政案件,起诉人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立案庭配合行政庭落实好省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逐步落实提级管辖,指定管辖以及上下级法院转移管辖的制度。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