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一二三四”民调新路显效果
发布时间:2006-01-16 浏览次数:1215
本网镇江讯:近年来,丹阳市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不断探索民事调解工作新路子,总结出了一套“强化一个意识、坚持两个原则、搞好三个协调、把握四个时机”的民事调解新路子,取得了较好效果。2005年该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不含撤诉案件)为41.68%,位列镇江基层法院之首。
强化“一个意识”。把民事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强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调解意识,将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在应当调解的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务合同等六类案件的基础上,规定对于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是非真伪难辨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等三类案件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而大大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
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处民事纠纷时,把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作为启动调解程序的必须环节。在调解中,审判人员始终保持中立,居中调解,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坚持到法院调解和现场调解相结合原则。因案制宜,积极探索庭前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引入案外人担保等新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
搞好“三个协调”。一是协调好各方当事人,寻找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二是协调好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促成调解的达成和调解方案的落实;三是协调好社会相关部门,积极为落实调解协议提供便利。
把握“四个时机”。一是根据案情特点,把握好立案调解时机;二是通过证据交换,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三是强化庭审功能,把握好庭审调解时机;四是摸清当事人心理,把握好心理时机。
强化“一个意识”。把民事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全过程,强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调解意识,将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在应当调解的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务合同等六类案件的基础上,规定对于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是非真伪难辨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等三类案件尽可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从而大大提高案件调解结案率。
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在调处民事纠纷时,把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作为启动调解程序的必须环节。在调解中,审判人员始终保持中立,居中调解,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坚持到法院调解和现场调解相结合原则。因案制宜,积极探索庭前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诉讼调解、引入案外人担保等新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化解矛盾。
搞好“三个协调”。一是协调好各方当事人,寻找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二是协调好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促成调解的达成和调解方案的落实;三是协调好社会相关部门,积极为落实调解协议提供便利。
把握“四个时机”。一是根据案情特点,把握好立案调解时机;二是通过证据交换,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三是强化庭审功能,把握好庭审调解时机;四是摸清当事人心理,把握好心理时机。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青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