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曲塘法庭全力打造“效率品牌”
发布时间:2006-01-18 浏览次数:1257
本网南通讯:2006年新年伊始,海安法院曲塘法庭着重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效率意识。做到“今日事今日毕”,确保在立案的当天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安排在5日内调解。调解不成的,除需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殊情况外,在立案后20天内开庭,30天内下判。需要向院汇报的案件,力争在60日内结案。
二是强化调解意识。将调解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十法”,努力钝化矛盾,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在两调对接工作中,认真落实2005年制定的“四个一”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选择典型案件试行协助调解。
三是实行通报制度。实行未结案通报制度。对超过30日未能结案的案件,承办人需向庭长说明未能结案的原因,由庭长进行督办。对超过60日未能结案的案件,向全庭通报未能结案的原因。
四是实行公示制度。对已结案件的质效指标实行公示制度。将全庭各审判人员所结案件的各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在庭内进行公示,形成比学赶超、积极向上的氛围。
上述举措的实施,为曲塘法庭2006年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庭同志表示将继续努力,以扎实过硬的工作态度、准确详实的统计数据、客观公正的审判作风,打造名副其实的“效率法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效率意识。做到“今日事今日毕”,确保在立案的当天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对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案件,安排在5日内调解。调解不成的,除需鉴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殊情况外,在立案后20天内开庭,30天内下判。需要向院汇报的案件,力争在60日内结案。
二是强化调解意识。将调解意识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充分运用“调解十法”,努力钝化矛盾,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在两调对接工作中,认真落实2005年制定的“四个一”工作方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选择典型案件试行协助调解。
三是实行通报制度。实行未结案通报制度。对超过30日未能结案的案件,承办人需向庭长说明未能结案的原因,由庭长进行督办。对超过60日未能结案的案件,向全庭通报未能结案的原因。
四是实行公示制度。对已结案件的质效指标实行公示制度。将全庭各审判人员所结案件的各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在庭内进行公示,形成比学赶超、积极向上的氛围。
上述举措的实施,为曲塘法庭2006年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全庭同志表示将继续努力,以扎实过硬的工作态度、准确详实的统计数据、客观公正的审判作风,打造名副其实的“效率法庭”,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郭玉祥、丁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