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金融机构破产案审理适用法律
发布时间:2004-01-07 浏览次数:3167
来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人士在座谈会上介绍了我国的金融形势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还分别就审理广国投破产案件和大连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经验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交流。
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一直备受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此前举行的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要求,今年全国法院要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审判,坚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审理好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纠纷案件、涉及金融证券市场的纠纷案件,保障国企改革顺利进行,维护金融秩序,营造公开、公正、诚信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也指出,证券公司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新型案件的出现,对法院和法官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遏制个别地区刮“破产风”、搞“破产运动”,导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的现象,防范因金融债权的大量悬空而导致金融风险的发生。
文章出处:转载自上海证券报
文章作者:薛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