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3年底,全国内地有关省份和城市已经制定了13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不仅有效地预防了腐败的滋生,更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为全国性预防腐败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直接经验和借鉴。
  日前从正在哈尔滨召开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建设座谈会上了解到,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立法开始于2001年。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这是全国内地第一部具有法规性质的预防腐败的法律文件。在这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又有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西以及无锡、邯郸、厦门、齐齐哈尔、乌鲁木齐、西安、武汉和济南等省份和城市陆续制定、出台了预防腐败的地方法规,尤其是2002年11月30日《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通过,更是开启了省级预防腐败正式专门立法的先河。
  有关法律专家和检察系统人士在会上指出,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二者不可偏废,而预防工作更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关键。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的产生,是当地人大机关集中人民意志,努力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成果,它们在腐败斗争中的实践必将为全国性预防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介绍,在地方法规陆续实施的基础上,预防职务犯罪全国性立法正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代表的关心和支持,在2002年和2003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共有348名代表陆续提出了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意见和建议,全国性预防腐败法的出台应该是一个可预期的趋势。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邬焕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