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日前由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公布,该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办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中提出:“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此次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将适用该办法。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该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履行的监管职责、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所履行的职责、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等,在该办法中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转让全过程有了操作规范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包括: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内部决策,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等等。该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进行了全面规范,并对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转让价格方面,该办法规定,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此外,该办法还特别规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该办法要求,转让方应当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三类审批程序得到明确
  该办法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首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该办法要求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八大违规行为成为“高压线”
  该办法明确了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的八大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该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等。
  根据该办法规定,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八大违规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该办法还对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违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国资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所出资企业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文章出处:转载自上海证券报
文章作者: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