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布十大法律援助案 劳动争议和工伤比重大
发布时间:2004-01-17 浏览次数:2992
为500民工讨回血汗钱
2001年,马鞍山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北京分公司的500多名安徽民工操劳一年后没有拿到劳动报酬。2003年1月20日,他们向外地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2003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500民工劳务费用500余万元。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众多外地施工人员的法律援助案件,500名民工被中央电视台评选为2003年度法治人物。
车祸截瘫获赔84万巨款
2001年10月18日,年仅13岁的李红(化名)在上学途中被一辆小货车撞伤,肇事司机张玉将李红送入医院后逃逸。经诊断李红颈椎骨折,颅底骨折,高位截瘫,伤残程度为二级,交管部门认定张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02年3月13日,李红的父亲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求援。中心指派的律师查明肇事车辆以昌平区村民邵香兰名义登记注册,于是以张玉和邵香兰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1月22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玉赔偿李红医药费、轮椅尿垫腰围购置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845341.88元,由被告邵香兰对上述费用承担垫付责任。
受伤民工获取赔偿
2001年10月25日,赵某在为丰台环卫中心建垃圾房时,东高地街道办事处所属的房屋墙壁突然倒塌,将赵某砸伤,致使其腰椎体等多处骨折。住院期间,雇主宋某支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用与赵某实际损失相差悬殊。赵某被迫出院返回河南老家,整日卧床不起。赵某的妻子专程从河南来到北京申请法律援助。经律师努力取证,丰台区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被告丰台区东高地街道办事处一次性赔偿赵某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
事故致残终得援助
2001年10月31日,53岁的李莲乘坐公交车时遇车祸受伤,造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经鉴定损伤符合三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80%。公交车所在公司对赔偿事宜不闻不问,使李莲家陷入困境。母女俩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后,终于打赢了官司,获得赔偿60余万元。
为一级伤残者讨回公道
延庆县延庆镇村民卫某1995年在一次拆除旧厂房时,被突来的一阵大风从2米多高的墙头上吹下,受伤后经鉴定为一级伤残,此案长达8年都未解决。卫某的女儿到延庆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取赔偿56万元。
烫伤民工享受工伤待遇
2001年11月14日,汤某在北京某公司试烧锅炉时,锅炉焊口爆裂致其严重烫伤,用人单位支付7000元钱送其返乡后再无音讯。汤某已无劳动能力,要求单位给予工伤待遇。海淀法律援助中心接手此案后,先向海淀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认定汤某致残程度三级,享受部分护理依赖。2003年10月28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用工单位按月支付汤某伤残抚恤金372元,按月支付护理费518元,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9300元。
首例法律援助“非典”刑事辩护
2003年4月24日,司机张新酒后在超市门前购买食品后,不付货款即欲离去,并持刀自称患有“非典”拒不付款。经医生诊断,张新并非“非典”病人,海淀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提起诉讼,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在辩护中认为:被告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扰乱市场秩序的强拿硬要行为,尚达不到抢劫罪的程度。法院采纳了这一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全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非典”疫情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帮老工人维权
2002年6月4日,51岁的刘山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市法律援助中心热情接待了老刘,认为企业不能因改名、改制而视为前后两个企业,就单方解除与老刘的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老刘的请求。随后此案历经一审、二审,于2003年6月19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北京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老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残疾人撑起一片晴空
北京市某福利厂的残疾工人曲明、马峥、张京(均为化名)被工厂解聘,厂方一次性发给每人1000元,称此后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为此3人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厂方不服起诉到法院,二审时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援助,最终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使3名残疾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援助保证老有所养
李文花(化名)今年91岁,六子二女中主要照顾老人生活的次子于1999年因病去世后,老人由次女接回家中侍候,其余子女不再给任何费用。于是老人向法律援助求助。经过律师细致的调查取证,法院根据老人的实际需要及各子女的给付能力,最后判决自2003年7月起,其长子及三子每人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一百元;其他子女每人每月给付老人赡养费一百二十元;老人医药费凭单据由其七子女均担。自此,李文花老人的生活终于有了保障。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晚报
文章作者:霍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