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青岛市民梁小姐在青岛市某医院做人工流产时,医院安排八九名医学院的实习生观摩了手术。事后,梁小姐认为医院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一纸诉状将医院告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1月8日,青岛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万元。医院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2003年8月13日,梁小姐在青岛市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9月2日上午,梁小姐在朋友初小姐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男女学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初小姐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医生说已经征得梁小姐的同意。手术结束后,初小姐询问梁小姐是否同意让见习医生观摩,梁小姐当即否认了此事。随后两人一起找值班医生,可是医生只是说病人同意了,但不肯当面对质。
  梁小姐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至市南法院,要求医院向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两万元。
  法院认为,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被告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及生殖器官暴露于与原告手术无关的人员,应是原告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法院认为,虽然医院医学教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医院的医学教学活动不能以牺牲原告的隐私权为代价,若医生可以对患者的隐私无所顾忌,患者的隐私权在医院得不到尊重和保护,势必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梁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新闻网
文章作者:陈新坦、薄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