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4部法律法规2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04-02-02 浏览次数:3105
在国家级法律法规规章中,有7部与财经有关。它们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明确了监管机构职责,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权力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和约束;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修改)》,该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调整,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增加了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改)》,政府不再强制其发放政策性贷款;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在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修订)》,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税务登记的对象、地点、程序、证件的管理等作了较大修改。
三部重要的行政法规规章是: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另外一部是海关总署《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03年修改)》,该《规定》最大的亮点是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还有一部是海关总署《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它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查阅《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列明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的证据材料。
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规章是《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法规定,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此外,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规定,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除需要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规划审查,还应该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黎虹、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