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行政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其作出的编号为1kcf20030098考试违纪处罚决定,公布原告本次考试的实际成绩,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这是法院受理的第一起考生状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行政案件。
  39岁的李慧兰女士(化名)是山西省太原市一所高校的教师,为进一步学习深造,李女士准备攻读北京市一所理工大学的在职研究生,并于2003年11月1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GCT-ME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十天后,也就是在11月13日,李女士收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纪作弊情形为: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对此,李女士深感意外,在起诉状中称,其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准考证》、《考生须知》和《考生应试守则》的相关规定。考试完毕后,监考老师也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她提出陈述和答辩,要求查明事实,但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让李女士很不理解。为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支持其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范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