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因一处罚决定被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04-02-06 浏览次数:3006
39岁的李慧兰女士(化名)是山西省太原市一所高校的教师,为进一步学习深造,李女士准备攻读北京市一所理工大学的在职研究生,并于2003年11月1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参加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GCT-ME科目的考试。考试结束十天后,也就是在11月13日,李女士收到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纪作弊情形为: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对此,李女士深感意外,在起诉状中称,其在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准考证》、《考生须知》和《考生应试守则》的相关规定。考试完毕后,监考老师也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收到处罚告知书后,她提出陈述和答辩,要求查明事实,但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让李女士很不理解。为此,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支持其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范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