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司法解释2月10日起网上诚征意见
发布时间:2004-02-11 浏览次数:28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二条,分为五部分:调解的一般规定、一审诉讼调解、二审诉讼调解、再审诉讼调解、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其他规定。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全面,包括了调解原则、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程序和方式、调解协议的内容与效力、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等。该司法解释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立法依据,在认真总结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它的制定和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诉讼调解程序,保障和方便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则,会有力地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地方重判轻调,调解结案率不断下降,上访、申诉数量不断上升,执行问题难以克服,审判资源严重不足等情况,引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最高人民法院把诉讼调解规范化研究列为2003年的重点调研课题。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个课题调研组,分别开展诉讼调解调研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成立后,先后到上海、北京、辽宁、山东、四川、湖南等六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中级和基层法院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了上海等14个高级法院、8个中级法院、18个基层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课题组着手起草司法解释,于2003年5月完成初稿后,先后征求了最高法院相关审判庭意见,召开了一次诉讼法专家论证会,两次召开了北京三级法院法官参加的座谈会。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先后对司法解释稿作了4次修改。8月中旬,课题组修改完成第5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作为参阅文件印发。会后,根据各高级法院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课题组修改完成第6稿。9月,课题组先后两次召开了山东、四川等十个省市高院,东营、成都等中院以及基层法院法官参加的座谈会,对第6稿进行了集中研讨。根据两次座谈会的意见,再次修改,形成第7稿。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课题组与湖南高院课题组以及湖南高院民庭、审监庭的资深法官进行了座谈,并根据座谈情况,修改完成第8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在2003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印发后,专家学者和法官普遍反映解释稿已经基本成熟,并希望尽早出台。为保证司法解释更加准确反映立法本意,更加适应审判实践需要,决定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时间研究收集到的各方意见,认真修改司法解释稿,及时发布,以满足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需要。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法院网
文章作者:龚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