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公布调解工作规定意见稿 婚姻纠纷必须调解
发布时间:2004-02-12 浏览次数:2921
意见稿提出,调解应该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一般不公开进行,其中合同代位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民事行为无效确认诉讼,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身份关系确认诉讼及其他依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等七种案件不得调解。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并不是适用所有案件,但婚姻纠纷案件,收养纠纷案件,抚养、扶养、赡养、继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五类案件则必须走调解程序。
意见稿首次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社会经验,或者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有利于调解的组织或者人员协助调解工作。这表明,在婚姻、遗产、赡养以及邻里纠纷等案件中,法院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以及居委会参与调解工作。
依据意见稿,以后的调解书将更像一份合同。法院允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实现调解书内容,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提供担保。
另外,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文章出处:转载自北京晨报
文章作者:赵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