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局为律师首次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发布时间:2004-02-12 浏览次数:2938
律师翟某通过法院的公告栏,查找到几位法官的具体地址后发去信件,希望法官能将主审案件介绍给他,结案后他会支付相应“介绍费”。接到信件的法官将信交到了有关部门。2月10日,针对这一事件,北京市司法局首次召开对律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听证会。
下午2时,在北京市司法局多功能厅里,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李处长宣布听证会开始。担任此案调查员的是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的工作人员。
法官:相继收到怪信 承诺法官能拿到好处
据介绍,翟某从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03年11月,东城、海淀、朝阳等法院以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十几名法官收到了一封来自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先生的信,信中希望法官能将自己主审的案件介绍给他,民事和经济案件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标的在30万元以上;当事人没请代理人或已有代理人还可能再请的;有可能胜诉或减少损失的案件。
他在信中承诺,如果法官给他介绍了符合条件的案件,结案后他会把收取的代理费中总额的40%作为“介绍费”送给法官。收到信件的法官们立即将信交给了有关部门。调查员表示,翟某已经构成向法官行贿的行为,依据《律师法》45条第2款有关规定,将给予他吊销职业证书的处罚。
市司法局接到举报后,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市律师工作管理处拟吊销翟某律师执业证。应律师翟某的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市司法局法制处召开了此次听证会。
律师:行贿是想检验法官? 这样做是得到“指点”
听政会持续了一个小时。案件调查人即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和当事人翟某进行了辩论。案件调查人认为翟某在信中明确表示“本人是民商法硕士”,“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注重职业道德”,并强调“我不再与其他法官联系”等等。而且他所选择的对象都是案件的主审法官,有的甚至是庭长,他的要求又是“你所主审的案件”,明显索要的是法官可以掌握的案件。此外他还明确向法官表示,他收取了费用后会及时支付给法官。调查人认为,律师通常在案件审判之前就收取费用,那么按照翟某的计划可能钱在案件审结之前就会交给法官,其客观目的是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翟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律师法》第45条第二款,“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于是,拟吊销他的律师执业证。
申辩时翟某称:“对事实部分我没有异议,我只想问,有我给哪位法官送财物的证据吗?”案件调查员严肃地说:“根据这些信件,可以发现翟先生的信件先后改过3次,并且在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中,还强调了自己具备民商法硕士等一些个人背景。北京几个区的法官有两名是厅长,一名是主要审判长,他们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如果法官真与翟先生联系了争议金额30万元的案子,法官将拿到至少6000元的介绍费。发信行为已经客观完成,缺少的只是法官承诺。这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直接侵犯的是法院独立审判权。”
翟某承认自己写过信向法官索要案源,但他认为自己虽有行贿的想法和打算,但并没有构成行贿事实。而在一次律管处与翟某的谈话时,翟某竟称他给法官写信是想了解北京法官的一个侧面,想“检验”北京的法官。翟某还称自己是外地人,2001年进京发展,作为律师他为自己没有丰富的案源而苦恼,所以,在友人的提醒下,他到各法院公示栏里了解一些主要法官的情况,遂写信过去,主要是想得到业务,与法官搞好关系。
在听证会上,翟某表示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希望给他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但他仍觉得,写信不过是一种想法,并不是行为,还称这样做是得到他人的“指点”。
处罚:半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作为调查员的柴副处长说,翟某的情况他们是首次遇到,召开这次听证会,就是为了大力整顿律师队伍。同时,法制处李处长说,3个工作日内法制处要写出听证报告,15个工作日内行政机关要作出对翟某的处罚决定。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律师网
文章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