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政部门领养的弃婴,竟然患有先天性疾病,收养两年多后,收养人以民政局未告知婴儿的健康状况为由解除收养关系,将孩子送到福利院。随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民政局赔偿1.3万元抚养费及精神赔偿费。日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1年10月,贵州省公路机械厂职工陶洪经人介绍到贵州省清镇市民政局申请收养了一名弃婴并为孩子取名陶见喜。孩子接回家后经常大小便失禁。在带孩子求治的过程中,陶洪得知孩子因患有先天性脊膜膨出而在医院做过腰骶脊膜膨出切除修补术和扩肛术,后因手术不能解决大小便失禁而出院。这些情况清镇市民政局在办理收养手续时并未告诉他(本报曾报道)。一气之下,陶洪便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民政局也爽快答应,2003年9月,解除收养后的陶见喜被送至贵阳儿童福利院。同时,陶洪决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清镇市民政局索赔1.3万元。
  当天的庭审中,清镇市民政局代表诉称陶见喜患有疾病的情况在陶洪办理收养手续时已告知陶洪,对在医院做手术不能彻底治愈陶见喜的实情确实未告诉陶洪,原因是陶洪没有问,而不是民政部门故意隐瞒:对陶洪提出的赔偿诉求,他们予以拒绝。
  法庭决定择日宣判此案。据了解,此案例在贵州省尚属首例。
文章出处:转载自中国广播网
文章作者:王贵山、陈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