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没有公章的化验单,两个无业游民,竟让197桶有毒的化工废料从环保局流失,从而祸害一方水土至今。日前,湖北最大的一起环境污染事故案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这意味着“环境监管失职罪”在湖北首次启用。
  1997年,武汉市汉南区一化工公司将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武汉市洪山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两年后,由于原洪山区环保局副局长王华楚等人的失职,这批含有苯酚毒性化学物质的废料在没有经过严格化验的情况下,交给两位无业游民方国强、何利华处理,最终导致废料泄漏,使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龙阳湖及周边地区环境遭遇严重污染,经济损失惨重。
  2003年7月31日,藏匿4年之久的方国强被抓获归案;9月27日,王华楚办理取保候审;何利华潜逃后,11月4日投案自首。2003年的最后一天,王华楚被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提起公诉,同日,方国强和何利华被检方指控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仁山等专家称,“环境监管失职罪”这一针对环保官员的渎职罪名,将是自1997年新刑法出台后在全国首次使用。我国《刑法》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19日专门对王华楚进行了审理,20日审理方国强和何利华,案件将在半个月后宣判。
文章出处:转载自新华网
文章作者:戴劲松、郭嘉轩